按照《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》第十八条款规定,下列范围为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:
1、出入口、通风亭、冷却塔、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、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 10 米内;
2、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、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、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 30 米内;
3、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 50 米内;
4、轨道交通过湖、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 米内。
上述规定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。
联系人:张涤新
联系方式:18618107520 / 010-886418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