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《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》第十九条款规定,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,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,征得运营单位同意,并办理施工备案手续:
1、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、构筑物;
2、敷设管线、挖掘、爆破、地基加固或者打井;
3、挖沙、疏浚河道;
4、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。
有前款规定作业的,运营单位可以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,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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